・勞動部提供勞工退休金請領資格與方式的說明,主要分為勞工可主動提出的「自請退休」與雇主可強制執行的「強制退休」兩種。勞工若符合工作年資與年齡等條件,例如工作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或工作滿 25 年,即可隨時向雇主申請退休並請領退休金。而雇主在勞工年滿 65 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可強制其退休,但仍須依法給付退休金。此福利旨在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確保其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能獲得應有的退休金給付。具體退休金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或優於法規的雇主規定辦理,本頁面主要闡述請領的資格條件。
・對象(須符合):勞工
・對象(符合任一):符合下列自請退休條件之一:;工作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符合下列強制退休條件之一:;年滿 65 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退休金給付
・申請: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可隨時向雇主請求退休;雇主強制退休者,雇主須依法給付退休金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時,可從其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擔任特殊性質工作者,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強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 55 歲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topic/3078/3302/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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