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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旨在協助客運業者維持偏遠地區的公共運輸服務。符合特定條件的客運業者,其經營的偏遠路線若發生營運虧損,可申請中央政府提供的補貼。補貼金額依據路線的合理營運成本、資本設備投資成本及實際營運收入計算,並考量服務品質與經營績效。業者需於每年 1 月 25 日前,備妥補貼計畫書及相關財務資料,向轄管監理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至前一年度 12 月底仍繼續經營並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及旅遊路線),且於前一年度發生營運虧損者;每日行駛班次 2 班次以上、30 班次以下;路線里程 60 公里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 2 人公里以上、15 人公里以下;非屬其他限制不得申請補貼之路線
・對象(符合任一):經公路主管機關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2 項或第 28 條第 2 項核定接駛之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且該路線 3 年內曾申請營運虧損補貼;若路線里程超過 60 公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平均旅次長度達全線里程三分之一;若路線里程超過 60 公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沿線無其他可供轉運路線,改以接駁轉運方式營運僅徒增旅客搭乘不便,無法提升經營效率者;若路線里程超過 60 公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搭乘之旅客中,學生與年長者佔乘客總人數 60 %以上,且營運班次為上下學時段,若要求轉運會嚴重影響學生上下學之方便性者
・營運虧損補貼:最高補貼金額=〔(合理營運成本*W1)+(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W2)-實際營運收入〕*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補貼分配比率
・年度補貼款指定用途比例:應佔個別公司補貼總金額 30 %,用於車輛汰舊換新及維修、候車設施維護、電子票證系統設置及維護、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動態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及維護、行車人員委外訓練、員工待遇及獎金等福利。其中,用於員工待遇或獎金之金額不得低於總虧損補貼金額 3 %,但不得超過 15 %。
・申請:備妥文件向轄管監理所申請辦理,以郵戳為準
・補貼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業者需確保行車安全、準時,並設置電子售票機、行車紀錄設備、時刻表及申訴專線等;受補貼路線平均車齡不得逾 11 年,個別車齡不得逾 12 年;業者需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

【期間】

每年 1 月 25 日前

資料來源: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7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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