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供綜合所得稅的各項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旨在減輕納稅義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稅負。這項福利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透過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據符合的條件來減除應稅所得。福利項目包含一般免稅額、年滿70歲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及多種特別扣除額(如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需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扶養親屬;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檢附戶籍資料或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核發之親屬關係證明書、及該受扶養親屬確實生存並受納稅人扶養之證明;選擇列舉扣除額者,申報時應附收據正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者,須檢附國稅局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申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應在該地址辦竣戶籍(居留地址)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申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者,如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申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者,申報扶養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申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者,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對象(符合任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如不選擇標準扣除額,可選擇列舉扣除額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 101,000 元
・免稅額(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 151,500 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36,000 元
・標準扣除額(與配偶合併申報者):272,000 元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 227,000 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 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最多扣除 25,000 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 150,000 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5,000 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227,000 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180,000 元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 180,000 元
・列舉扣除額(捐贈):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特定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 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依實際發生數扣除
・列舉扣除額(災害損失):依實際發生數扣除
・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年扣除額上限 300,000 元
・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基本生活費差額:依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 213,000 元計算,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可減除
・申請: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檯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有薪資所得者,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薪資特別扣除額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最高3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ntbt.gov.tw/multiplehtml/f4e3899a499b4f05821af5a5afadd2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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