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發布「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旨在強化台灣保護性社工的專業知能與服務品質。此計畫為符合特定資格的保護性社工人員提供一系列強制性教育訓練,涵蓋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老人保護及身障保護等多元領域。訓練課程依社工人員職務(新進、在職、督導、行政主管)分為基礎、進階及專題課程,部分課程結合數位學習,確保社工能持續精進專業技能。參與本訓練的社工人員可獲公差假,以利其完成必要的專業發展,提升對脆弱家庭及個案的服務效能。
・對象(須符合):符合「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規定,辦理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剝削、老人保護及身障保護直接服務及督導工作者;新進人員:首度辦理保護性業務直接服務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後 1 年內完成指定訓練課程;在職人員:辦理同一項保護業務年資超過 1 年以上,每年應完成在職訓練 20 小時;督導人員:每年應完成在職訓練 20 小時,另應接受督導專題訓練 6 小時;行政主管人員:每年應完成在職訓練 10 小時
・保護性社工職前教育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內容應至少包括簡介工作環境、服務內容及實務見習
・新進人員訓練:到職後 1 年內完成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共通性 12 小時,個別性依業務類別 6 ~ 12 小時不等,部分需搭配數位先修課程)
・在職人員訓練:每年 20 小時,主題涵蓋法律、文化敏感度、處遇技巧、創新服務、網絡合作及個案研討
・督導人員訓練:每年 20 小時在職訓練,另加 6 小時督導專題訓練
・行政主管人員訓練:每年 10 小時在職訓練
・參加訓練課程:應給予公差假
・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求自行規劃辦理初任保護性社工之職前教育訓練;新進人員之共通性及個別性課程,以及督導人員之督導專題訓練課程,除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外,亦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業務需求自行規劃辦理;在職訓練課程原則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業務需求自行規劃辦理
・辦理單位應於訓練辦理前 1 個月通知派訓機關,轉知參訓人員於實體訓練課程結束前完成數位課程學習,並提出證明以納入該次訓練時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訓練前,應將訓練計畫、課程事先報請本部備查;訓練辦理完畢後,應將研習時數及完成參訓人員名冊登載於「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https://www.mohw.gov.tw/dl-61418-8cec1563-674d-4b3c-a628-4416e81dde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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