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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236,000元→113年度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交通部公路局提供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車輛汰舊換新補助,鼓勵業者汰換老舊車輛,提升運輸服務品質及無障礙設施。本補助適用於一般公路客運及國道客運業者,依車輛型式提供不同比例及金額上限的購車補助,並鼓勵購置無障礙車輛。業者需符合營運狀況良好、車齡達標等資格,並依公路局指示的期程向各區監理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辦理購車及請款。
・對象(須符合):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或歇業等未營運事實;補助購置車輛應以公路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車輛應優先以該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進行汰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理機關同意),且車齡不得低於 10 年(車齡以至申請年度 12 月計算);申請業者提具申請購車計畫後,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 90 日內簽約;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 180 日內交車;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 1 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方式營運(路線尚無配置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申請業者提出之汰換車輛應依規定完成檢驗,且於受理截止日,牌照狀態不應包含已停用報停、繳銷、註銷、吊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申請本補助之車輛及其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以其申請日當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並應檢附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且維持正常運作,並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受補助車輛應配備具行動支付及多卡通之驗票機,且維持正常運作
・對象(符合任一):購置之車輛為無障礙車輛(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者,車齡得放寬至 8 年以上;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乙類大客車為限;如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 3 個月以上班次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為限;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若有餘裕時,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述 A 至 E 之規範
・甲類普通大客車汰舊換新補助: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 30 %,每輛金額上限 1,120,000 元
・乙類普通大客車汰舊換新補助: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 49 %,每輛金額上限 1,350,000 元
・甲類低地板大客車汰舊換新補助: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 49 %,每輛金額上限 2,236,000 元
・通用設計無障礙甲類大客車汰舊換新補助(單側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補助上限 1,590,000 元
・通用設計無障礙甲類大客車汰舊換新補助(車身兩側共配置二套輪椅升降台):補助上限 2,040,000 元
・通用設計無障礙乙類大客車汰舊換新補助(單側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補助上限 1,820,000 元(乙類低地板大客車亦比照本項上限額度)
・增加固定輪椅區補助:每套增加補助 10,000 元
・電動大客車補助:依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另行公告
・補助金額折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每件折減 300,000 元
・補助金額折減(駕駛人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受傷者):每件折減 1,000,000 元
・補助金額折減(駕駛人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死亡者):每件折減 2,000,000 元
・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數上限(公路客運車輛數逾 300 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之十分之一(尾數不足 1 輛者,以 1 輛計之)
・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數上限(公路客運車輛數 200 輛以上,300 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 30 輛
・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數上限(公路客運車輛數逾 100 輛未達 200 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 20 輛
・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數上限(公路客運車輛數 100 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 10 輛
・申請:客運業者依公路局指示期程內,向主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請款時程為監理機關轉知核定內容次日起 1 年內,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或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輔以申請業者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依序補助汰換。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無障礙車輛(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不得低於總申請車輛數之四分之一。獲補助之國道客運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之營運時間。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 5 年內,限行駛於接受補助業者之一般(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且應正常營運行駛,未經同意不得申請繳銷、過戶、停駛。受補助車輛領牌滿 3 年,並依使用年期比例繳回補助款者(使用年限基準以 12 年計算),不在此限。受補助車輛應自領牌日起免費提供公路局或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刊登公益廣告。

【金額/折扣】

最高2,236,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10051027700-1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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