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的設立旨在為消費者提供額外的保障,依法維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權益。凡是購買經我國法律許可設立之國內外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境內銷售的有效保險契約,皆受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
・對象(須符合):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購買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權益保障:依法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權益
・📍104491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8號6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7:30
・保障範圍涵蓋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