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推出「花蓮縣農特產品推廣參加國內外食品展會及通路行銷補助」,旨在協助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各級農會及農業產銷合作社,推廣花蓮縣的加工農特產品。此補助計畫預計總預算為 10,000,000 元,提供每日最高 200,000 元、每案最高 600,000 元的經費,補助比例以不超過 50 % 為原則。補助項目涵蓋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佈置費、國內旅費、運費、材料費、廣告宣傳費及宣導品等行銷相關費用。符合資格的單位可自即日起至 2026/12/31 止,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或透過輔導單位層轉辦理。
・對象(須符合):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級農會及農業產銷合作社
・花蓮縣加工農特產品行銷:補助每日最高 200,000 元,每案最高 600,000 元,補助比例以不超過 50 % 為原則
・補助項目包含: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講師鐘點費、裁判費、主持費)、租金(場地及器材)、佈置費、國內旅費、運費、材料費、廣告宣傳費、雜支、宣導品。雜支不得超過業務費總經費的 10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0,000,000 元
・申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書面審查。申請單位逕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農業產銷班及農民應向其輔導單位(如農會、公所或合作社等)提出申請,再由輔導單位層轉本府核辦
・📍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補助款項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實際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接受本府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於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補助新建之農業設施應取得合法使用,並應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遵守相關建築法規定辦理
最高10,0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6/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860&s=19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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