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時的補發服務。設籍於桃園市且持有本市核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可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攜帶相關文件至桃園市政府綜合服務櫃檯、身心障礙福利館或任一區公所辦理。
・對象(須符合):設籍於桃園市;持有桃園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發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可至桃園市政府 1 樓綜合服務櫃檯(桃園區縣府路 1 號)、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或桃園市任一區公所代收件
・🕒每日 08:00 至 22:00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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