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社會局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未滿 18 歲、設籍或實際居住桃園市超過 6 個月,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的兒童及少年。申請對象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的特定標準,並經社工員評估為脆弱家庭或兒少保護關懷對象。此外,家庭必須面臨父母失業、重病、入獄、離婚、失蹤、家庭暴力、雙亡或遺棄等困境。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可獲得 3,000 元補助,扶助期間原則為 6 個月,經評估後最多可延長 6 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申請人可透過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會課、家庭服務中心或桃園市政府線上系統辦理。
・對象(須符合):兒童及少年未滿 18 歲;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 6 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消費 1.5 倍(113 年度為 23,965 元,114 年度為 25,152 元);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0,000 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0,000 元;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脆弱家庭或兒少保護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對象(符合任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緊急生活扶助金:每人每月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最多可延長 6 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差額補助: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但經評估符合資格者,得補助差額
・申請: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十三個家庭服務中心、市府線上申請(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便民服務/桃園網路e指通系統/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最高3,000元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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