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面詳細說明 114 年度低收入戶的類別條件與審核標準,適用於台灣各縣市。低收入戶資格主要分為三類: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者;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 1/3,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2/3 者;以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逾最低生活費 2/3 但仍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者。審核標準包含家庭平均所得、動產及不動產,各縣市設有不同的最低生活費、動產及不動產限額。此資格是申請多項社會福利補助的基礎。
・對象(須符合):家庭平均所得、動產及不動產需符合戶籍所在縣市之審核標準(詳見備註)
・對象(符合任一):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 1/3,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2/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 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 台灣省包含: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澎湖縣、台東縣、花蓮縣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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