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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申請方式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申請資訊,旨在協助經濟弱勢家庭獲得社會福利資格。申請人需備齊全戶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將進行實地訪視與財稅查調,經初審及縣市政府複審後核定列冊。一旦符合資格,家庭成員將可依規定享有各項社會福利補助。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皆須列入家庭人口計算;家庭成員之工作收入依規定核算(已就業者依薪資證明、財稅資料等;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特定情況除外;原住民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107年為 75.32 %,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或 6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依核算收入 70 % 計算;身心障礙者依核算收入 55 % 計算);家庭成員無工作能力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 25 歲以下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需醫生開立之無法工作診斷證明;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以 1 人為限;獨自扶養 6 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受監護宣告);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須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或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
・申請: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公所申請,經公所收件、實地訪視查調財稅資料、填具申請調查表,公所初審,縣(市)複審,縣(市)政府(區公所)依核定列冊
・🕒每日 08:00 ~ 22:00
・若有缺件者需補件,公所才會繼續受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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