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旨在界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配偶免除保險費連帶繳納義務的「正當理由範圍」。若配偶符合所列條件,將可免於因未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而被處以 3,000 元至 15,000 元的罰鍰。這些正當理由涵蓋多種情況,包括非本國籍配偶、低收入戶、未從事工作、個人所得未達標準、失蹤、服刑、受監護宣告、家庭暴力被害人、嚴重傷病、債務清理程序、家庭經濟困境、服兵役,以及被保險人有高所得或高資產等情形。申請者需依其符合的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之配偶
・對象(符合任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或香港、澳門地區配偶;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 50 萬元;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加害人為被保險人;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被保險人個人年所得總額合計達 50 萬元以上;被保險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 500 萬元以上
・免除國民年金保險費連帶繳納義務:可避免處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此為國民年金法第 50 條第 2 項之規定,旨在界定配偶互負繳納義務之正當理由範圍,以避免未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者受罰。
最高1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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