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旨在鼓勵企業採取減緩措施,如提升能源效率、改善製程技術或採用新技術,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符合效能標準的企業,經查驗機構查證其減緩成果後,可向環境部申請「效能標準獎勵額度」。這些額度每單位相當於 1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將核撥至企業的指定資訊平台帳戶。企業可利用這些獎勵額度來抵換自願減量,或在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抵超額排放量,以達到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目標。
・對象(須符合):公告之排放源於 2015/07/01 後執行減緩措施且符合效能標準;經查驗機構查證其溫室氣體減緩結果;執行減緩措施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執行減緩措施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效能標準獎勵額度:一單位相當於 1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帳戶
・申請:應至指定資訊平台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帳戶及獎勵額度
・每一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限申請一帳戶;獎勵額度可作為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抵銷超額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若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等,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已核發之獎勵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