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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務減免與徵收重劃補償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條例為台灣土地權利平均化之法律框架,提供多項與土地所有權及交易相關的福利。主要內容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及特定事業用地可享有的地價稅減免,以及繼承、捐贈社會福利事業、配偶間贈與、被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或區段徵收等情況下的土地增值稅免徵或減徵。此外,若出售特定土地後再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條例中也詳述了土地被政府徵收或因市地重劃而受影響時,土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可獲得的地價、地上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他權利損失的補償。
・對象(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承租人(適用於徵收或重劃補償);財團法人(適用於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配偶(適用於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然人(適用於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按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
・特定事業用地地價稅優惠: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 10 計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免徵: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免徵:供公共使用者
・特定用途土地地價稅或田賦減免: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教育、醫療、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
・私人捐贈社會福利事業土地土地增值稅免徵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土地增值稅不課徵
・繼承移轉土地土地增值稅不徵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按百分之 10 徵收土地增值稅
・被徵收土地土地增值稅免徵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土地增值稅免徵
・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
・區段徵收土地土地增值稅免徵: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或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土地增值稅退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後,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可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
・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地價,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徵收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徵收或照價收買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改良土地費用、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所得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照價收買土地改良費用補償: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
・照價收買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按孳息或種植、培育費用估定
・照價收買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評定
・市地重劃拆遷補償: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
・市地重劃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或應領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
・市地重劃出租土地承租人補償:因重劃不能達原租賃目的者,可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市地重劃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補償:因重劃不能達設定目的者,可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市地重劃抵押權或典權補償:因重劃不能達設定目的者,可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申請:依據相關土地稅法規或土地徵收、重劃程序辦理
・本條例為土地相關稅務減免及補償之法源依據,具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需依各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之實施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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