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推動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建立循環標誌制度,鼓勵產業生產循環產品及提供循環服務。本要點規範製造、輸入、販賣、提供具循環特性產品或服務的業者,可向環境部申請使用循環標誌。此標誌旨在促使產品設計生產過程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單一材質可全回收、使用再生材料,並促進產品可重複使用或維修延長使用,以提升公私部門與一般消費者購買意願,達到資源有效利用、減少廢棄物及減碳目的。
・對象(須符合):製造、輸入、販賣、提供具循環特性之產品或服務業者;申請之產品或服務需具備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單一材質可全回收、使用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或可維修延長使用等有助於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及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性質
・循環標誌使用權:使用期間為三年,期滿可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申請:向環境部提出申請
・循環標誌使用期間為三年,期滿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https://enews.moenv.gov.tw/DisplayFile.aspx?FileID=3BAFC41E3D330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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