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供公務人員多項權益保障與福利措施,旨在維護其職務上的合法權益。這些措施涵蓋因公涉訟輔助,當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入民事或刑事訴訟時,服務機關將協助延聘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律師費用每案最高可達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的 2 倍。此外,公務人員的加班時數可獲得加班費、最長 2 年的補休假,或依考績法規給予獎勵。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健康,參與一般健康檢查者可獲最高 2 日的公假。本會也保障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的官等職等、俸級及法定加給,確保非依法律不得任意變更。同時,提供線上申辦平台與視訊陳述意見等資訊化服務,簡化救濟程序,確保公務人員能即時掌握權益救濟進度,提升行政效率與便利性。
・對象(須符合):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適用對象: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對象(符合任一):準用對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準用對象: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準用對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對象: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或留用人員;準用對象: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因公涉訟輔助:輔助延聘律師費用,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 2 倍
・加班補償: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期限最長 2 年),或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核予公假,最高 2 日
・官等職等保障: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俸級及法定加給保障: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依職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申請:- 涉訟輔助:由服務機關輔助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協助,費用檢據覈實報支
・📍116205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 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
資料來源:https://www.csptc.gov.tw/News.aspx?n=525&sms=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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