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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補助準則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準則為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提供補助的法規依據,旨在協助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設立並營運職業訓練機構。這些機構專為滿 15 歲(含)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具就業意願及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此準則,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補助項目包含設備費、教師鐘點費、材料費、學員評估及輔導費、勞工保險費及行政費等。申請機構需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業務計畫書。
・對象(須符合):依本準則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由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附設或設立;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服務對象為滿 15 歲(含)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設備費:與職業訓練有關
・教師鐘點費
・材料費
・學員錄訓評估費
・學員個案輔導費
・學員就業輔導費
・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行政費
・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申請: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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