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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收容動物寄養家庭照顧申請計畫

綜合津貼 桃園市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推動收容動物寄養家庭照顧申請計畫,旨在提升收容動物的認領養效率並縮短其在收容所的留置時間。本計畫開放給符合資格的中華民國國民申請,主要針對入園公告未滿 7 日、無晶片且未涉及動物保護案件的混種犬貓。申請人須無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經評估具備妥善照顧動物的能力。寄養家庭需自行負擔動物帶離園區期間的所有費用,包含醫療支出。若原飼主在通知期限內領回動物,寄養家庭須無條件歸還。若動物經公告 7 日後無人認領,寄養家庭可辦理認養並完成寵物登記。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無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經收容處所評估可提供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同意依收容處所通知期限將代養動物送回收容處所;欲領養入園公告未滿 7 日之混種犬貓
・收容動物寄養:提供入園公告未滿 7 日之混種犬貓寄養機會
・申請:填具相關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申請
・📍處本部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330063 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32744 桃園市新屋區永興里三鄰藻礁路1668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處本部及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相關課別);桃園市犬貓市區認領養中心及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開放時間:每週二、四、五、六、日 上午09:30~下午16:00 (中午12時至13時不開放入動物舍參觀)
・寄養期間所有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禁止利用該動物進行勸募;寄養犬貓異常或發生疾病時需立即告知本處並帶至動物醫院就診,醫療費用由寄養人自行支付;寄養犬貓遺失或死亡時需立即告知本處

資料來源:https://animal.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558&s=8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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