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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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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務人員保障法」旨在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涵蓋其身分、俸給、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等。本法提供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及復審等救濟程序,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主要保障項目包括超時服勤的加班費或補休、執行職務必要費用的補償、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的慰問金,以及執行職務涉訟時的法律協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審理相關保障案件。
・對象(須符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合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未具教師法規定之教師資格之職員;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依法律規定,由公營事業機構進用之人員;依法律規定,由機關(構)以契約進用、僱用、聘用、約僱或留用之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或訓練合格分發任用前之人員
・職務上之意外受傷、殘廢或死亡慰問金:依規定發給,但若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得不予或減輕發給
・執行職務涉訟之法律協助:由服務機關協助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若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不予協助,已支付律師費用者應請求返還
・執行職務必要之費用:得向服務機關請求補償
・超時服勤加班費或補休: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若因政府預算限制或維持必要政府運作,無法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應給予平時考核獎勵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者
・職務上之意外受傷、殘廢或死亡慰問金請求權:時效為 10 年
・執行職務涉訟之法律協助費用請求權:時效為 10 年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請求權:時效為 2 年
・超時服勤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 2 年
・執行職務必要之費用請求權:時效為 2 年
・申請:- 申訴案件應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
・- 本法所定之保障事件,其審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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