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簡化電動車輛的貨物稅減免流程。現行制度下,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需先繳納貨物稅再申請退還,造成資金積壓。本次修正草案允許廠商或進口人在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待完成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此舉旨在減輕業者資金壓力並降低行政成本。相關修正條文預計自 2027/01/01 起施行。
・對象(須符合):產製或進口電動車輛的廠商或個人;電動車輛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
・電動小客車貨物稅減半徵收:完稅價格超過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但書規定免徵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率減半徵收
・申請:產製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進口人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經核准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之電動車輛,應於出廠或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辦理銷案
2027/01/01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464&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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