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草案,旨在減輕電動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的資金積壓壓力與作業負荷。新規定將允許符合條件的電動車輛,在出廠或進口前,可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這項措施預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助於簡化電動車輛的貨物稅徵收程序,提升產業營運效率。
・對象(須符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產製或進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
・電動車輛貨物稅具結免稅出廠:產製廠商可申請於電動車輛出廠前具結免稅
・電動車輛貨物稅具結免稅進口: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於電動車輛進口前具結免稅
・延期銷案: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可申請延期,最長不得逾出廠/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六個月
・退還原納貨物稅:若已納貨物稅的電動車輛於規定期限內運銷國外未完成申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申請:- 產製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具結免稅出廠
・- 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免徵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減半徵收貨物稅
自 2027/01/01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464&log=detailLo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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