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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度財政部貨物稅稽徵規則電動車輛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預告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主要增訂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於車輛出廠或申報進口前,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此舉旨在減輕廠商資金積壓及作業負荷,避免現行先繳稅後退稅的程序。這項修正案預計自 2027/01/01 起施行,電動小客車若完稅價格超過免徵金額,超過部分仍需減半徵收貨物稅。
・對象(須符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產製或進口電動車輛;電動車輛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電動車輛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減輕廠商資金積壓及作業負荷,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免徵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減半徵收貨物稅
・申請:向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申請
・經核准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之電動車輛,應於出廠或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辦理銷案;若未能於期限內銷案或資料勾稽無法銷案,經通知補正仍未能依限補正者,應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延長期限不得逾出廠或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六個月;逾期未辦理銷案、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仍無法銷案,且未先行補繳貨物稅者,主管機關將補徵貨物稅並取消產製廠商適用具結免稅出廠資格一年

【期間】

自 2027/01/01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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