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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訂定此管理辦法,要求符合特定條件(如病床數、評鑑通過)的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這些指定醫院需提供無障礙設施、專屬服務窗口、溝通輔助及便利的掛號與會診流程,並至少設置獨立的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定期查核服務品質。為鼓勵醫院提供優質服務,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規定提供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補助,並表揚績優服務機構與人員。
・對象(須符合):設有一般病床三百床以上;經醫院評鑑通過;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協助就醫等服務;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考量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程;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設有適合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櫃台,及方便輪椅、推床進出之適當空間;櫃台及進出動線應有明顯之引導標示;對特別門診病患,應提供必要之溝通輔助
・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補助:金額未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方式辦理
・申請:由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獎勵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3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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