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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元→113年度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推動整體衛生福利研究與發展,提供補(捐)助予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關(構)、團體、法人及醫療機構。此計畫旨在支持醫學科技發展、醫衛社福政策研究及衛生福利科技交流等相關項目。申請案件原則上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經審查通過並核定後,符合公告補助項目或範圍的計畫可獲得全額補助。申請機構需具備特定資格,且計畫主持人須符合助理教授級以上、具博士學位、或具備相關研究經驗與著作等條件。
・對象(須符合):申請機構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關(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相關公協學會或醫療機構;執行與衛生福利部業務相關之研究項目,或推動科技交流及科技環境建置之計畫;計畫主持人符合下列任一資格:;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具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驗,且有具體研究成績,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具博士學位之教學或研究人員;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於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已退休之教學、研究人員,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其他相當獎項經本部認可,且其原任職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書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按月支給待遇,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遴聘,符合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公協學會團體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之行政主管人員,符合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若第一目之人員,依相關規定被借調者,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科技發展計畫補助:經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後,得全額補助
・圖書費:每本應低於 10,000 元
・材料費:使用年限未達 2 年或單價未達 10,000 元之非消耗物品
・餐費:每人次最高 150 元
・雜支費:最高以業務費扣除國外旅費後之金額 5 %為上限,且不得超過 100,000 元
・設備費:單價 10,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之軟硬體設備購置與裝置費用
・管理費:最高以扣除研究計畫主持人費及國外旅費後之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 15 %為限,設備費之管理費最高 100,000 元
・申請: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並由申請機構具函向本部提出
・📍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名優先順序,由本部從嚴審查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da.gov.tw/TC/subsidy.aspx?c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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