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推動循環經濟,鼓勵企業生產具備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全回收材質、使用再生材料,或可重複使用、維修延長生命週期的產品與服務。符合條件的業者可向循環署申請使用「循環標誌」,此標誌能提升產品在市場上的辨識度與競爭力,並作為公私部門採購的憑證,促進綠色消費。申請程序包含形式與實質審查兩階段,標誌原則上可使用 3 年,並可展延一次,最長使用 6 年。
・對象(須符合):製造、輸入、販賣、提供具循環特性之產品或服務業者;產品或服務具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單一材質可全回收、使用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或可維修延長使用等有助於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及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性質;符合環境部公告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品項及技術規格
・循環標誌使用權:原則可使用 3 年,最多可展延一次使用 6 年
・- 循環標誌使用權申請程序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二階段
資料來源: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30aa405d-2649-4e7c-81fd-f57a152d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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