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衛生局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合作,開放各單位申請辦理「長者健康促進站」。此計畫旨在鼓勵社區組織在金門縣內設立健康促進站,為長者提供健康講座、腦力訓練及運動介入等服務,以維持其健康習慣。申請單位可獲得經費補助,用於支付講師鐘點費、臨時工資、文具、保險、印刷、推展費、租金、餐費及材料費等營運開銷。
・對象(須符合):具備單位統一編號的申請單位;具備社區服務經驗;能規劃並執行長者健康促進課程;課程需包含健康講座、腦力(認知)訓練、運動介入三大主軸;每期課程需至少有 2 堂課程結合其他運動場域辦理;每班預計招收 16 ~ 25 人
・講座鐘點費:具指導員資格者每節上限 1,500 元,協助員資格者每節上限 750 元
・臨時工資:每人每日上限 196 元(不含雇主應負擔項目),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
・文具紙張:實施本計畫所需油墨、碳粉匣、紙張、文具等費用
・保險費:推動本計畫辦理相關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費
・郵電:辦理本計畫期間通知民眾或各類聯繫所需郵資、快遞費、電報、電話費、網路使用費(不得編列手機費用)
・印刷:實施本計畫所需書表、研究報告等之印刷裝訂費及影印費
・推展費:宣導品每份單價金額不得超過 200 元
・租金:實施本計畫所需租用辦公房屋場地、機器設備及車輛等租金(以公設場地為優先)
・電腦處理費:實施本計畫所需電腦資料處理費,包括資料譯碼及鍵入費、電腦使用時間費、磁片、硬碟、隨身碟、光碟片及報表紙等
・餐費:每人次最高 120 元(限相關會議已逾用餐時間)
・材料費:實施本計畫所需消耗性器皿、材料、實驗動物、藥品及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單價未達 1 萬元非消耗性之物品等費用(不得購置普通性非消耗物品)
・水及點心費:每人次 30 元
・國內旅費:每人天 2,000 元(於距離受委託單位 30 公里以內之地區洽公者不得申報)
・雜支費: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 5 %為上限
・申請:填寫申請書並提交
・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臨時工資;宣導品每份單價金額不得超過 200 元;租用場地以公設為優先;不得購置普通性非消耗物品;國內旅費於距離受委託單位 30 公里以內之地區洽公者不得申報;雜支費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 5 %為上限
最高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