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福利為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提供使用牌照稅減免。一般情況下,每個團體或機構最多可享有 3 輛車的稅務減免。然而,若車輛專門用於載送身心障礙者或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且配備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並獲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後,便可不受 3 輛車的限制,享有更多車輛的稅務減免,以支持其提供重要的交通服務。
・對象(須符合):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針對超過 3 輛限制者)
・使用牌照稅減免:每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經同意後可不受 3 輛限制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此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https://dpws.sfaa.gov.tw/specialsign.js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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