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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全民健康保險各項福利與醫療服務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全面的全民健康保險服務與多項福利。這包括新生兒、外籍人士的健保卡首次申請與換補發,以及健保卡遺失或損壞的處理。針對慢性病、重大傷病、罕見疾病及職業災害患者,健保提供特殊的醫療照護措施,包含部分負擔減免或全額給付。此外,為協助經濟困難的民眾,健保署設有保險費補助、紓困基金貸款及分期繳納等方案。民眾也可在特定情況下,申請國內外自墊醫療費用的核退。這些服務旨在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國民都能享有公平的醫療權益,並減輕其醫療經濟負擔。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並居住於台灣的外籍人士(全民健康保險基本資格);健保卡申請/換補發:為健保被保險人;慢性病患者:經醫師診斷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按時服藥可控制病情;重大傷病患者:經醫師診斷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大疾病項目;職業災害患者:;參加勞工保險;職務執行期間發生傷害,或罹患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職業病,或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傷害(經確認為正常上下班時間及路徑,且無重大交通違規);罕見疾病患者:經醫師診斷為罕見疾病;保險費全額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年滿 70 歲(含)以上國民;設籍於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無職業)且年滿 55 歲(含)以上及未滿 20 歲之原住民族;設籍蘭嶼之原住民族(無職業)或為工會、農會、漁會等會員或其眷屬;極重度或重度身心障礙者;失業被保險人及其隨同失業轉出之眷屬(限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者,及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之眷屬身分加保者),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設籍臺北市且實際居住 6 個月(含)以上,年滿 20 歲(含)至未滿 55 歲之原住民族,非自願性失業、突發性經濟困難或類似特殊狀況致健保中斷,且未向其他機關申請或領取同性質補助;設籍離島地區滿 1 年(含)以上之 65 歲(含)以上老人;低收入戶之戶籍登記前新住民(經健保署轉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並獲核定);保險費 1/2 補助對象:;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之戶籍登記前新住民(經健保署轉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並獲核定);保險費 1/4 補助對象:輕度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上限為地區人口保險費(2016 年 1 月起為 749 元)對象:;設籍桃園市(所得稅率未達 20 %)、高雄市(所得稅率 5 %以下)或臺中市(所得稅率 5 %以下)滿 1 年(含)以上之 65 歲(含)以上老人;設籍臺北市滿 1 年(含)以上之 70 歲(含)以上老人,或 2015/12/31 前已年滿 65 歲(含)以上老人(所得稅率未達 20 %);設籍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宜蘭縣、臺東縣、花蓮縣或澎湖縣滿 1 年(含)以上之 65 歲(含)至 69 歲中低收入老人;設籍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滿 1 年(含)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之未滿 70 歲老人;設籍臺北市(所得稅率未達 20 %)、桃園市(所得稅率未達 20 %)或臺中市(所得稅率 5 %以下)滿 1 年(含)以上之 55 歲(含)以上原住民族;設籍基隆市滿 3 年(含)以上之 65 歲(含)以上老人或 55 歲(含)以上原住民族;臺南市中石化污染安南區居民(2005/06/30 前設籍顯宮、鹿耳、四草)及經濟部登記之員工;設籍臺南市、高雄市滿 1 年(含)以上且所得稅率 12 %以下之 65 歲(含)以上輕度、中度身心障礙者;設籍高雄市滿 1 年(含)以上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所得稅率 5 %以下者;澎湖縣 6 歲(含)以下幼兒或癌症患者;紓困基金貸款: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並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認定;社會福利團體保險費補助:以地區人口身分加保於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且無力繳納保險費;保險費分期繳納:;不符紓困基金貸款申請資格,但積欠保險費(含滯納金)達 2,000 元(含)以上,且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被保險人保險費已移送行政執行,並經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同意分期繳納;特定患者就醫部分負擔減輕:;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癌症、慢性精神病、洗腎、罕見疾病及先天性疾病等重大傷病患者:持有該疾病之重大傷病證明;自墊醫療費用核退:;因緊急狀況無法至健保特約院所就醫,於非健保特約機構急診;國外旅遊或出差期間,因不可預期之急症或分娩,需於當地醫療院所就醫;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至健保特約機構就醫,且已繳清該機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住院為重大傷病,但出院時仍未認定為重大傷病資格),先行自付醫療費用,且未於健保醫療機構退費期限內(就醫日起 10 日內,不含假日)或出院前提出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年度累計急診病房(30 日內)或慢性病房(180 日內)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法定上限;未成年(未滿 20 歲)申請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章;申請國外就醫費用核退需檢附出入境證明文件;申請大陸地區住院 5 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健保卡首次申請:免費
・健保卡換補發(損壞、遺失、姓名變更、照片更換):製卡費 200 元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節省就醫費用,每次領藥間隔超過 28 日(含)以上者免部分負擔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品:腹膜透析液每次最多可領 31 日份,其他藥品每次最多可領 30 日份,總計最多 90 日份
・重大傷病證明:就醫時免除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職業災害醫療:免除部分負擔,勞保給付住院 30 日內膳食費半數
・罕見疾病醫療:免除與該罕見疾病相關之部分負擔,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必要藥品由健保全額給付
・政府保險費補助:依資格全額、1/2、1/4 或最高 749 元(2016 年 1 月起)補助保險費
・紓困基金貸款:提供自墊醫療費用貸款,可依約定分期攤還
・社會福利團體保險費補助:補助保險費
・保險費分期繳納:允許分期繳納積欠之保險費
・身心障礙者就醫部分負擔減輕:基本部分負擔降為 50 元(診所層級),低於一般民眾(80 ~ 420 元)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經審查後核退醫療費用
・申請:可透過健保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郵寄、親洽健保署各服務中心/聯絡辦公室、戶政事務所、郵局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40 號(健保署總局)
・- 健保卡可設定密碼功能,以保護個人就醫資料

【金額/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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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nhi.gov.tw/en/m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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