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旨在減輕學生就學負擔。此貸款涵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網路通訊使用費等多項費用。學生需透過學校向指定承貸銀行辦理申請及對保手續,並依家庭年所得總額決定貸款資格及利息負擔方式。此外,針對經濟困難的畢業生,本要點也提供緩繳貸款本金的機制,以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減輕還款壓力。
・對象(須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符合規定(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額合計項目計算);學生未成年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雜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實習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每生每學期 1,000 元;專科以上學校每生每學期 3,000 元
・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學生團體保險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 440,000 元為上限
・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 40,000 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 20,000 元為上限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緩繳貸款本金: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 50,000 元,且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可申請。如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子女,每有一名子女得再增加 10,000 元。最多可申請 12 次,每次緩繳期限為 1 年,緩繳期間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重大災害緩繳貸款本金: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學生及保證人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每次緩繳本金 1 年,以 3 次為限,緩繳期間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申請:學生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並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費等費用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承貸銀行依學校所在地劃分:臺灣銀行(臺灣省、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臺北富邦銀行(臺北市)、高雄銀行(高雄市)
最高440,000元
每年 3/31 前及 10/31 前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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