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旨在協助學生減輕學費負擔,順利完成學業。本貸款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學生,可申請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實習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網路通訊使用費等項目。家庭年所得總額在 1,200,000 元以下者,或家庭年所得超過 1,200,000 元但有符合條件的兄弟姊妹或子女者,皆可申請。符合特定條件的學生,其貸款利息可由政府全額負擔,並提供最長 12 年的緩繳本金機制。學生需於每學期註冊前,攜帶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申請。
・對象(須符合):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申請人為學生;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對象(符合任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1,200,000 元以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1,200,000 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成年;已成年就讀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且具正式學籍者;已成年就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且具正式學籍者;已成年就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已成年就讀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學雜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實習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書籍費: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住宿費: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學生團體保險費:實際繳納者
・海外研修費: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申請者需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生活費: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申請者需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學生貸款: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以 2 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 2 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學位專班學生貸款: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利息負擔(家庭年所得總額 1,200,000 元以下):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利息負擔(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1,200,000 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條件,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1,480,000 元以下):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利息負擔(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1,480,000 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符合條件之人數為一人):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利息負擔(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1,480,000 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符合條件之人數為二人以上):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緩繳本金: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 12 年
・申請:學生應依學校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緩繳本金期間每次申請至少 1 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 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