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補助給依法設立、主要任務為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與評價準則公報的民間團體。此補助旨在提升我國會計師服務及評價準則與國際接軌,協助團體支付相關審議費用。符合資格的團體需每年 11 月底前提交申請書、團體證件、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等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可簽訂契約並申請預撥部分經費。本會將視年度預算情形決定是否給予補助。
・對象(須符合):依法設立且主要任務係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之機構;運作正常且主要工作係以國際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評價準則為參考依據訂定、修正準則
・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等工作之必要費用
・預撥經費:可申請預撥 50 % 經費
・申請:檢附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補(捐)助金額原則上於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於補(捐)助契約中另定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與金額;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稅賦應由民間團體負責辦理;申請補助者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寫身分揭露表,未揭露者將受罰
每年 11 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