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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政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彙整表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於 2026/04/22 發布此令,核定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7 相關規定,並彙整了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的所得額計算及投資抵減稅額限制標準。這些規定涵蓋了營利事業在利息、薪資、捐贈、交際費、折舊等費用列支的限額,以及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設備投資等項目的稅額抵減。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則明確了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特別扣除額(如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的計算標準與限額,同時也包含個人稿費、版稅免稅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免計入總額等規定,旨在規範各類所得稅的計算方式與可享有的稅務優惠。
・對象(符合任一):營利事業;個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中小企業;員工;觀光產業相關事業;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協助實施者;投資新市鎮建設之公司;納稅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營利事業所得稅: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以不超過財政部核定發布之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為限
・獨資、合夥事業職工之薪資:以不超過財政部核定發布之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為限
・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提列或提撥額度為限
・捐贈: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額度為限
・交際費: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額度為限
・關係人之利息支出: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額度為限
・備抵呆帳: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提列額度為限
・折舊: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額度為限
・各項耗竭及攤折: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計提金額為限
・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不超過查核準則規定之額度為限
・職工福利:以不超過查核準則規定之額度為限
・以往年度虧損扣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可扣除數額為限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為員工加薪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比率為限
・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比率為限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比率為限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項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交易損失、證券交易損失、期貨交易損失、資本之利息、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個人綜合所得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出售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之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等,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設備或技術支出投資抵減: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抵減率計算之金額及抵減限額為限
・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抵減率計算之金額及抵減限額為限
・國際觀光宣導推廣費用支出投資抵減: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抵減率計算之金額及抵減限額為限
・投資於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事業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抵減: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抵減率計算之金額及抵減限額為限
・投資於新市鎮建設之投資抵減: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抵減率計算之金額為限
・投資於劃定適用租稅減免地區且經營符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投資抵減: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抵減率計算之金額為限
・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以不超過各年度財政部依法公告之金額為限
・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以不超過各年度財政部依法公告之金額為限
・標準扣除額:以不超過各年度財政部依法公告之金額為限
・列舉扣除額:捐贈、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及罷免經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對運動員之捐贈等,皆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額度或金額為限
・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等,皆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額度或金額為限
・個人稿費、版稅等免稅限額:以不超過本法規定之金額為限
・薪資必要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比率為限
・基本生活費差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計算之減除金額為限
・租賃所得免稅額度:以不超過相關法律規定之金額為限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額度: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計算之金額為限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之比率為限
・個人對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比率計算之金額及減除限額為限
・個人對生技醫藥公司之投資支出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比率計算之金額及減除限額為限
・個人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支出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規規定比率計算之金額及減除限額為限
・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死亡保險給付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額度):以不超過各年度財政部依法公告之金額為限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出售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之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交易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之推計費用:以不超過相關法律及附屬法令規定比率計算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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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019&log=detailLog#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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