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鼓勵國營事業透過多種模式參與,以活化資產並照顧弱勢及青年居住需求。國營事業可選擇自行興建營運社會住宅,並可優先提供員工承租;或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更新,將部分房地作為社會住宅。此外,國營事業也可將房地出租予政府興建營運,享有租金優惠,或透過捐贈社會住宅取得容積獎勵。現有房舍亦可整修後加入包租代管計畫,由專業業者管理,減輕管理責任。
・對象(須符合):國營事業
・對象(符合任一):租屋服務事業(限參與包租代管計畫)
・國營事業興建營運社會住宅:得規劃一定比例優先提供員工承租
・國營事業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更新:部分分回房地可作為社會住宅,或運用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
・國營事業將房地出租予政府興建營運社會住宅:租賃期限最長 70 年,興建期間租金得免予計收,土地年租金=承租土地面積×當期土地申報地價×5%×0.6;建築物年租金=當期房屋課稅現值×10%
・國營事業捐贈社會住宅:得免計容積並給予容積獎勵
・國營事業將現有房舍整修後加入包租代管計畫:無須負擔管理責任,由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專業管理服務
・申請:國營事業可依據住宅法第19條及相關規定,選擇自行興建營運、委託都市更新中心、出租房地予政府、捐贈社會住宅或加入包租代管計畫等方式參與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specialreport/specialaha/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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