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技術生及實習生相關權益保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此規範確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訓練費用,保障技術生在學習技能期間的權益。此外,契約中需明訂訓練項目、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勞工保險及結業證明等事項,並準用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等規定,確保技術生享有與一般勞工同等的保障。未滿 18 歲的技術生,其訓練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對象(須符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未滿 15 歲者,須為國民中學畢業者;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免收訓練費用: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訓練費用
・災害補償: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保險:依訓練契約規定辦理
・生活津貼:依訓練契約規定辦理
・膳宿負擔:依訓練契約規定辦理
・結業證明:依訓練契約規定辦理
・申請:雇主須透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系統線上申報備查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 4 人者,以 4 人計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ap.bola.gov.taipei/JB.aspx#index_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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