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旨在協助這些家庭解決居住問題並提升生活品質。此補助針對設籍臺北市的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提供購屋、建屋或修繕現有房屋的經濟支持。申請資格條件包含家庭存款及有價證券合計金額設有上限,並會依家庭人數調整。申請者需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或符合修繕住宅補助中可視為無自有住宅的特定條件。此外,建購住宅需在取得建物後三年內申請,且未曾接受其他政府住宅補助。本補助也明定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受補助房屋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或出租,以確保資源的適切運用。
・對象(須符合):設籍臺北市的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後起算三年度內(限建購住宅);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及本要點補助者;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 3,000,000 元,每增加一人,可增加 300,000 元
・對象(符合任一):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1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於修繕住宅補助);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適用於修繕住宅補助);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適用於修繕住宅補助)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