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定,旨在鼓勵各級政府機關、軍隊、醫療護理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食品餐飲業者、法人或團體,透過推動健康飲食輔導、改善弱勢族群營養、強化健康飲食教育等方式,共同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可獲得費用部分補助,或因績效卓越而獲頒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具體申請方式、期間及所需文件將由各級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對象(符合任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食品及餐飲業者;法人或團體
・費用之部分補助
・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
・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申請補助者,應於公告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獲獎對象之申請文件、資料或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獎勵並通知限期返還獎勵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66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