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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跨國收養程序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共同提供台灣收養程序資訊,主要針對跨國收養提供詳盡指引。本程序涵蓋非親屬收養、繼親收養及親屬收養三種類型,並明確規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親屬關係限制,以及外國籍收養人或被收養人需遵守的跨國法律與程序。申請者須透過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並備妥健康檢查證明、財力證明、良民證等多項文件,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此服務旨在確保收養過程合法透明,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對象(須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未婚者收養:收養人須年長被收養人 20 歲(含)以上;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人須年長被收養人 20 歲(含)以上,另一人須年長被收養人 16 歲(含)以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收養人須年長被收養人 16 歲(含)以上;收養類型相關規定:;非親屬收養:須經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不得私下辦理,並應遵守國內收養優先原則;親屬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為旁系血親或姻親,收養人輩分不得低於被收養人,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關係分別在六親等及五親等以內。若親屬關係不符規定,須由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跨國收養(適用於外國籍收養人或被收養人):;須符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所屬國家之法律規定;須先於被收養人所屬國家完成收養程序,再於收養人所屬國家完成程序;美國籍收養人須先完成 PAIR Process;外國籍收養人須透過與台灣合作之跨國收出養機構辦理;收養人所屬國家須為台灣目前有合作之國家(澳洲、加拿大、德國、義大利、荷蘭、瑞典、美國、芬蘭)
・申請:備妥所有文件後,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非親屬收養須經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
・📍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1 號 5 樓之 1
・外國籍人士欲申請跨國收養,須尋找與台灣有合作關係之跨國收出養機構辦理。台灣目前僅與澳洲、加拿大、德國、義大利、荷蘭、瑞典、美國、芬蘭等國之機構合作。透過收出養機構辦理時,須遵守該機構之規定(如年齡差、婚姻狀況、居住地等),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亦有所不同。於中華民國境外製作之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證明;若為外文文件,須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https://adoptinfo.sfaa.gov.tw/english/adoption_page/adoption_procedures#top_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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