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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元→115年度新竹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實施計畫

綜合津貼 新竹市 期限 2026-12-31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推出「115 年度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實施計畫」,旨在鼓勵新竹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村里辦公處等非營利組織,透過社區據點提供長者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等多項服務,以促進長者社會參與並建立在地化照顧體系。本計畫提供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補助,每半年最高可獲 75,000 元。申請單位需符合立案資格,並依據點類型(延續型或新設型)於指定期間內檢附計畫書、需求調查表、自籌款證明等文件向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共同為社區長者營造健康永續的生活環境。
・對象(須符合):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等,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文史團體、農漁會等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公寓大廈戶數達 150 戶以上,經本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 10 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立案之社工事務所;延續辦理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須通過本府社會處前年度 12 月份檢核;若前年度尚未接受或未通過本府社會處檢核,應通過檢核後方能申請;當年度新設置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須先提出新設置申請並經本府初審通過,且於 1 個月內函報申請計畫並經會勘評估可辦理者;申請 10 時段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單位依首次核定月份起算,應實際服務滿半年,經本府評核通過後,始得申請辦理 10 個時段之經費;每半年核銷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受獎助之關懷據點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
・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每半年合計最高補助 75,000 元
・志工誤餐費:每人補助 100 元
・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每人補助 100 元
・志工背心費:每人補助 200 元
・專職人力課程補助:每年限 2 名,每名最高補助 1,000 元,一次性核銷
・申請:延續型單位應於 2026/01/01 ~ 2026/03/31 期間,以公文檢附應備文件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新成立單位須先提出新設置據點需求,經會勘評估可辦理者,於 2 個月內完成檢核及社區實習成果報告,並於當月 10 日前函送計畫
・補助項目及標準如未開站期間,請於一個禮拜前函文本府,並依實際開站天數計算;當年度專職人員補助除前年度已獲補助之辦理單位外,每年度此項補助以新增 20 處為原則,本府將視辦理單位服務量能、過往執行成效等情形擇優核予補助;申請計畫資料如有缺漏,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經費不得移作他用,變更計畫需報本府核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辦理;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應自行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每日確實記錄服務資訊化報到,於次月 5 日前登打執行成果月報表、成果花絮及感動故事至據點入口網;應參與本府辦理聯繫會報、教育訓練課程及據點觀摩等相關活動;營運及滿 3 年成立未滿 1 年之單位須參加多元培力課程(初階)及至成立滿 5 年以上據點實習 2 次;營運滿 3 年之據點及專職人力需參加多元培力課程(進階);輔導結果及改善情形將作為補助核定之依據,本府得予以調整時段或不予核定;補助經費僅供據點服務使用,且妥善保管支出相關佐證資料;受補助者有隱匿、虛偽、未依計畫執行、擅自變更計畫、未結報核銷、經費使用不當等情形,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繳回款項及停止補助;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將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中央補助款專職人力費於當年度僅可更換 1 次人員;服務時間或地點變更,需於變更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單位發生意外緊急事故,應依流程辦理並回報本府社會處;執行本計畫補助單位應積極向本府核備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協助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配合參加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鑑,並自行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申請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核定補助後,不得抵用或移用,計畫內容或補助經費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府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10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提供服務項目及內容經訪查且確認未符合該時段服務人數、開站等情形者,如達兩次以上,該單位於隔年度以減時段方式辦理;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結果應予收回時,受補助者得於文到 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以未設據點里別為優先佈建原則,如該里別已有單位提供據點服務,則依據該里老年人口比例超過 17%者為優先並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成立

【金額/折扣】

最高1,000元

【期間】

2026/01/01 ~ 2026/03/31

資料來源:https://society.hccg.gov.tw/uploaddowndoc?file=Community/202602041706580.pdf&filedisplay=%E6%96%B0%E7%AB%B9%E5%B8%82115%E5%B9%B4%E5%BA%A6%E8%BE%A6%E7%90%86%E7%A4%BE%E5%8D%80%E7%85%A7%E9%A1%A7%E9%97%9C%E6%87%B7%E6%93%9A%E9%BB%9E%E8%BC%94%E5%B0%8E%E5%8F%8A%E8%A3%9C%E5%8A%A9%E5%AF%A6%E6%96%BD%E8%A8%88%E7%95%AB%28%E6%A0%B8%E5%AE%9A%E5%85%AC%E5%91%8A%E7%89%88%29.pdf&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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