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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財經金融 新竹市

【內容簡介】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權益受損時,由國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請求權人包括被害人及其特定親屬,可在知悉損害後 2 年內、或損害發生後 5 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賠償範圍涵蓋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勞動能力損失、生活費用增加及財物毀損等財產上損害,以及非財產上損害。
・對象(須符合):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公共設施(包含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未逾 2 年;損害發生時起,未逾 5 年
・對象(符合任一):被害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支出殯葬費之人;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
・財產上損害:殯葬費用
・財產上損害:扶養費
・財產上損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財產上損害: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財產上損害:毀損財物之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
・申請:先以書面載明法定應載事項,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當地管轄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300191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週一至週五8:00~12:00,13:00~17:00
・請求人宜詳細敘明事實,並事先蒐集有力證據,如保持現場原狀、拍照存證、請附近居民作證、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保存相關醫療收據及送修單據

資料來源:https://dep-administration.hccg.gov.tw/ch/home.jsp?id=27&parentpath=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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