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出 115 年度街友服務補助計畫,旨在協助街友脫離街頭、自立生活。本計畫提供多項補助方案,包含住宿服務、外展服務、置物或盥洗服務、心理輔導與諮商、研討訓練、社工種子培訓專案及創新提案等。符合資格的非營利法人、單位、學校或團體可提出申請,以提供街友多元的支持性服務。補助項目涵蓋人事費、場地費、日常用品費等,各方案設有不同的補助上限。申請單位需依規定時程提交相關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共同為街友提供更完善的社會福利服務。
・對象(須符合):為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單位、學校或團體;設立宗旨符合本作業須知之精神、目的與服務對象;曾辦理街友或社會福利服務之經驗,或曾與本局合作辦理街友服務或其他福利服務之經驗
・住宿服務(一般性補助):每案補助上限 2,000,000 元
・住宿服務(政策性補助,含艋舺公園街友安置專案):每案補助上限 1,500,000 元
・外展服務:每案補助上限 800,000 元
・置物或盥洗服務:每案補助上限 850,000 元
・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每案補助上限 600,000 元
・研討訓練: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 元
・社工種子培訓專案: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0 元
・創新提案: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0 元
・人事費:社會工作人員每月 39,898 元起,每年最高補助 13.5 個月;一般專業人員每月 38,948 元,每年最高補助 13.5 個月(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雇主應負擔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
・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且每人每年不得逾 1,200 小時
・社工種子培訓專案(工時安排):時薪 230 元,每次上班至少 4 小時,每月至少 80 小時,工作期間最長 1 年
・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年至多補助 2,000 元(限特定傳染性疾病檢查項目;辦理「置物或盥洗服務」、「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個別心理輔導與諮商費:專業級每小時最高 1,600 元,督導級每小時最高 2,000 元,每案最多 24 次,每次至多 2 小時(辦理「置物或盥洗服務」、「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團體心理輔導與諮商費:專業級每小時最高 2,000 元,督導級每小時最高 2,400 元,協同帶領人對半支給,每次團體最多 12 次,每次以 2 小時為限(辦理「置物或盥洗服務」、「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專家學者出席費:每場次至多補助 2 人,每人至多 2,500 元(專家學者如為機構內聘或社會局人員不得支給;辦理「置物或盥洗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講師鐘點費:專業人員課程訓練講師每小時至多 2,000 元,一般性講座講師每小時至多 1,600 元,每場次至多 2 小時(講師如為機構內聘或社會局人員折半補助;辦理「置物或盥洗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團體帶領費:一般性團體最多可補助 8 次,每次時長不超過 3 小時,每小時最高 2,000 元(偕同帶領者不予補助);支持性團體最多可補助 8 次,每次時長不超過 3 小時,每小時最高 2,000 元(若團體人數超過 10 人,亦可補助偕同帶領者,每小時最高 1,000 元;若團體帶領人為市府或機構內部人員,則按照內聘標準計算,每小時最高 1,000 元;辦理「置物或盥洗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場地使用費:每案每月最高核實補助 80,000 元;住宿服務方案之場地租金依本局核定收容人數計算,核定每月每床補助 3,000 元(辦理場地若為申請單位自有,不予補貼場地租金,但得依照申請坪數及房屋修繕標準核予房屋修繕補助;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公共意外責任險費用:每一場地每年至多 5,000 元(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般事務費:依使用面積核定,第 1 ~ 50 坪每月每坪最高補助 350 元,超過 50 坪者,自第 51 坪起每月每坪補助 200 元(含水電、通訊及網路、瓦斯天然氣、辦公用品、油料費、清潔費等;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餐費:每人每餐至多補助 120 元(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日常用品費:依核定床位數每月每床至多補助 1,000 元(含日常用品、換洗衣物、衣物清潔、沐浴用品、理容耗材等;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及「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 1,600 元(本項限講師請領)
・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投保費至多 180 元,每人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100,000 元(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及「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志工交通誤餐費: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 3 小時以上補助 150 元(本項限志工請領,不得重複請領人事費、臨時酬勞費、諮商費、出席費等費用;辦理「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及「研討訓練」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申請:於各主題期限內,寄至「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收件人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並備註「申請115年度街友住宿、外展及支持性服務」。同時將「申請表、方案計畫書」電子檔寄送至社工科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申請「申請115年度街友住宿、外展及支持性服務」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一般性補助每案至多補助方案總金額的 80 %,政策性補助每案至多補助方案總金額的 100 %。同類型補助方案至多申請 2 案,同一單位全年度以申請至多 4 案為原則。申請文件需使用本作業須知公告事項所附之格式。各項方案均應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僅提交電子檔者不予受理;政策性補助另須於辦理活動前 1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本局得不予核定。申請文件經通知但逾期未補正完成者,本局得不予核定。各項經費如於申請截止日前用罄,將即時於本局網站公告停止受理申請;若經本局審核尚有賸餘經費,將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開放申請。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下,以其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非初次申請本作業補助者,本局得衡酌前一年度辦理情形為核定之參考。同單位同時申請 2 案以上方案者,應於方案計畫書中明確區別服務區域、對象與服務內容,亦應注意資源分配。方案計畫經核定後,如有變更情形,應於執行前 2 週函報本局核備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核備同意擅自變更者,得不予核銷。申請人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申請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應於召募志工前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完成志願服務計畫核備,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辦理志工意外保險,並按時填報推展志願服務成果報表。不予補助項目包含獎金、獎品、紀念品、旅遊或餐會性質之費用、純為聯歡育樂活動、宗教宣導、政黨活動、模範表揚等活動費用。核銷採事後撥款原則。補助款為 30,000 元以上並設立專戶者,必要時得經本局核准後先行撥款,額度以總補助金額之 50 %為限。未達核定服務量將按比例酌扣方案總補助款
最高2,000,000元
一般性補助第一次申請至 2026/01/23;第二次申請為 2026/06/01 ~ 2026/07/03。政策性補助至 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