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主管機關對各類公有文化資產的補助項目,涵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以及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補助範圍廣泛,包括修復、再利用計畫、管理維護、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符合資格的公有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可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檢具申請計畫書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核定後獲得補助。
・對象(須符合):符合辦理第二條至第七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項目;公有文化資產之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公有聚落建築群之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公有聚落建築群之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公有聚落建築群之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等相關事項
・公有考古遺址發掘、監管及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出土遺物典藏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相關事項
・公有考古遺址之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保存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公有史蹟、文化景觀之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公有史蹟、文化景觀之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古物之維護修復
・公有古物之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
・公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
・公有古物之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
・公有古物之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廣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紀錄、傳習、出版、活化、學術研討
・與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及設備改善
・申請: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0247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700台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1號
・- 接受補助者若不當挪用經費或不履行補助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