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獎勵與補助對文化資產保存有貢獻的個人或團體。符合資格者包括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土地予政府,捐獻私有國寶或重要古物,主動申請指定私有古物為國寶或重要古物,發現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或無主物並通報,或在保存、維護、傳習、宣揚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方面有顯著績效者。獎勵方式包含頒發獎狀、獎座、獎牌、榮譽或獎金,補助則可涵蓋經費的全部或部分,或貸款利息的全部或部分。
・對象(符合任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予政府;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保存、維護、傳習、宣揚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具有績效;對闡揚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獎勵: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獎勵: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獎勵:發給獎金
・獎勵:其他獎勵方式
・補助: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補助: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補助: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受益人,挪用補助經費或未履行補助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