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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提供公有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對象為公有文化資產的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補助項目涵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以及無形文化資產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等,內容包含修復、再利用、管理維護、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設備改善等。申請單位需檢具計畫書,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可獲得補助。
・對象(須符合):申請對象為公有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辦理第二條至第七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項目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補助: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管理維護、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聚落建築群補助: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考古遺址補助: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等相關事項、考古遺址發掘、監管及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出土遺物典藏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相關事項、考古遺址之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保存維護計畫、保存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公有古物補助:古物維護修復、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補助: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廣、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紀錄、傳習、出版、活化、學術研討、與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及設備改善
・申請:檢具申請計畫書,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補助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以核定其補助及金額;接受補助者,若不當挪用補助經費或不履行補助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接受公有古物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者,古物保管機關(構)應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data.boch.gov.tw/upload/file/2021-05-13/af07545e-2aac-44f8-9a92-d7117a6404cb/%E5%85%AC%E6%9C%89%E6%96%87%E5%8C%96%E8%B3%87%E7%94%A2%E8%A3%9C%E5%8A%A9%E8%BE%A6%E6%B3%951051201%20%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E5%90%AB%E8%AA%AA%E6%98%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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