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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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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旨在促進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權益與福利。本法規範各級政府應提供多項福利措施,包括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各類托育服務、家庭生活扶助、醫療費用補助,以及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的協助。此外,法律也保障兒童及孕婦在交通、醫療等公共服務中的優先權益與優惠,並提供少年就學、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對於遭受不當對待或家庭變故的兒童及少年,本法亦提供保護、安置及自立生活輔導等全面性支持。
・對象(須符合):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
・對象(符合任一):無力撫育未滿 12 歲子女或受監護人者;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孕婦;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之少年;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之家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經評估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之兒童及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之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等情形
・托育及課後照顧服務:包含兒童托育、居家式托育、兒童課後照顧,以及因懷孕或生育困境的托育補助
・家庭經濟扶助:針對無力撫育未滿 12 歲子女或受監護人者,以及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少年,提供家庭生活扶助
・醫療費用補助:針對無力撫育未滿 12 歲子女或受監護人者,以及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少年,提供醫療補助;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因懷孕或生育困境的醫療補助;兒童及少年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得視家庭經濟條件補助費用)
・早期療育及特殊照顧:針對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特殊照顧
・安置及自立生活協助:針對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無依、因懷孕或生育困境、因家庭重大變故或需保護的兒童及少年提供安置,並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最長可安置至 20 歲或畢業
・教育及就業輔導:協助少年就學、進修、職業訓練或就業,並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保障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優先照顧及優惠措施:兒童及孕婦優先獲得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照顧;公共停車場保留孕婦、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鐵路列車保留孕婦及有兒童同行家庭優先座位;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
・親子設施設置:公共場所應規劃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諮詢及親職教育: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戶籍及權益保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少年辦理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並保障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
・藝文及公共參與獎勵: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之創作、引進、翻譯及出版;獎勵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
・本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的法律基礎,其所規範的各項福利措施,其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等具體細節,將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另訂相關辦法規範。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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