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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核配總人數及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規模認定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這項政策規範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的相關條件與核配人數計算方式。主要針對各級營造業,依據工程總金額、工期、人力費率及本國勞工聘僱人數等指標,計算可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的上限。政策中也詳細說明了不同級別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的最低人數要求,以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需達到的規模金額,以確保勞動力市場的平衡與產業發展需求。
・對象(須符合):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
・對象(符合任一):屬於甲等綜合營造業,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10 人以上,且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225,000,000 元;屬於乙等綜合營造業,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10 人以上,且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120,000,000 元;屬於丙等綜合營造業,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10 人以上,且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6,000,000 元;屬於專業營造業,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10 人以上,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鋼構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基礎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預拌混擬土工,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20,000,000 元;營建鑽探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地下管線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70,000,000 元;帷幕牆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50,000,000 元;庭園、景觀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環境保護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50,000,000 元;防水工程,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30,000,000 元;屬於土木包工業,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5 人以上,且前 3 年內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 10,000,000 元
・外國技術人力核配上限總人數:依工程總金額、工程建設經費比率(85 %)、人力費率(25 %)、平均工資(每日 1,700 元)及工期計算,核配比率為 5 %
・外國技術人力核配比率:若經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總分達 80 分以上,得依總分乘以千分之一核配
・外國技術人力核配比率: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其核配比率乘以 25 %
・核配上限總人數計算公式中的工程總金額不得列計土地徵收或購買、機器設備購買及其他非關營造工程等項目之費用

【金額/折扣】

最高1,700元

資料來源:https://lrsc.wda.gov.tw/Common/ShowNewsFile?id=991f36a0-f426-41a2-a461-132c74b3d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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