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是台灣為保障勞工生活與促進社會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法規。此條例提供多種保險給付,涵蓋普通事故保險(如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和職業災害保險(如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符合資格的勞工,包括受僱於一定規模企業的員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以及特定職業類別人員,皆可依法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中央政府共同負擔。當發生符合規定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可依據條例請領相關給付,以獲得經濟上的支持與保障。
・對象(須符合):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勞工(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對象(符合任一):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已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受僱於僱用未滿 5 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應徵召服兵役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
・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另給與生育補助費 60 日
・普通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 1 次,以 6 個月為限(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
・職業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 1 次(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 1 年為限)
・普通失能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一次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每滿 1 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金額不足 4,000 元者按 4,000 元發給
・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 50 %請領失能補償費(一次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年金外,另一次發給 20 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失能年金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條件之眷屬時,每 1 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 %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 50 %
・老年年金給付:依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0.775 %計算並加計 3,000 元,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擇優發給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增給 4 %,最多增給 20 %
・減額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 1 年,減給 4 %,最多減給 20 %
・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超過 15 年者,超過部分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合併 60 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死亡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死亡):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 10 個月
・死亡喪葬津貼(眷屬死亡):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死亡發給 3 個月;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發給 2.5 個月;子女未滿 12 歲死亡發給 1.5 個月
・遺屬年金給付: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或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金額不足 3,000 元者按 3,000 元發給。同一順序遺屬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遺屬津貼: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 年者發給 10 個月;已滿 1 年未滿 2 年者發給 20 個月;已滿 2 年者發給 30 個月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
・勞工保險基金貸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最高4,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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