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是臺灣一項旨在保障工作權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法律。它規範了多項員工權益,包括女性員工的生理假、產假,以及所有員工的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和家庭照顧假。部分假別期間薪資照給或減半發給。此外,法律也要求雇主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並對提供這些設施或措施的雇主提供經費補助。對於有效協助因家庭因素離職者再就業的雇主,主管機關亦可給予獎勵。本法也明訂了申訴與救濟程序,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則。
・對象(須符合):受僱者(含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技術生及實習生);求職者;雇主(含公私立機構或機關、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
・生理假:女性受僱者每月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
・產假: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5 日,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
・產檢假:受僱者妊娠期間 7 日,薪資照給;雇主給付逾 5 日部分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陪產檢及陪產假: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 7 日,薪資照給;雇主給付逾 5 日部分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雇主負擔保險費免繳,受僱者負擔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每日除規定休息時間外,另給 60 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另給 3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補助: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
・雇主僱用離職者獎勵: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法律諮詢或扶助: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申請:受僱者依本法第 14 條至第 20 條規定之請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特定情況下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申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雇主僱用離職者獎勵,由主管機關給予;法律諮詢或扶助,由主管機關提供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不得視受僱者依本法第 14 條至第 20 條規定之請求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本法僅規範留職停薪本身及社會保險權益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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