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 2012 年發布此解釋令,旨在釐清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關於資遣費「以比例計給之」的計算方式。此解釋令詳細說明,當勞工工作年資未滿一年或有畸零月數時,應如何計算資遣費。其中規定,未滿一個月的工作年資應以一個月計算,而未滿一年的畸零月數則需換算成年之比例來計給。這項規定確保了雇主在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能公平且正確地計算並發放勞工應得的資遣費。
・對象(須符合):勞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本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關於資遣費「以比例計給之」的計算方式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