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中央機關(構)員工提供一般健康檢查補助,旨在關懷員工健康。此補助依員工職務類別、年齡及職務風險程度分為五類,每類別享有不同的補助金額與檢查頻率。第一類高階主管每年最高可獲 16,000 元補助,而其他員工則依其職務與年齡,每 1 至 3 年可獲得 3,500 元至 4,500 元不等的補助。此基準表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地方政府可自行規劃辦理。
・對象(須符合):服務於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
・對象(符合任一):符合第一類人員資格:中央機關政務人員;或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首長及副首長;或中央二級機關以上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或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列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館長、副館長;或國立大學與獨立學院校長及副校長、國立專科學校校長;或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實際負責處理業務之主任委員(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及依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執行秘書;或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並兼任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依處務規程所設之常設性任務編組相當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人員;或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非常設性任務編組相當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且該任務編組派充人數達 25 人或編列預算達 2 億元者;或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主持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符合第二類人員資格:非第一類人員,且滿 40 歲(含)以上之中央各機關(構)高風險職務人員(高風險職務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職務之人員);符合第三類人員資格:非第一類人員,且滿 40 歲(含)以上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下列人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或工友(含技工、駕駛);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符合第四類人員資格:非第一類人員,且未滿 40 歲之中央各機關(構)高風險職務人員(高風險職務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職務之人員);符合第五類人員資格:非第一類、第四類人員,且未滿 40 歲並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下列人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或工友(含技工、駕駛);或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
・第一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年一次,補助上限 16,000 元
・第二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年一次,補助上限 4,500 元
・第三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二年一次,補助上限 4,500 元
・第四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二年一次,補助上限 3,500 元
・第五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三年一次,補助上限 3,500 元
・地方政府得自行規劃辦理
最高16,000元
即日起至 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