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說明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身障證明)的有效期限規定。依據法規,身障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 5 年,持證者應在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然而,若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的基準,或是在 2012/07/11 前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則可換發或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障證明,未來無需再重新鑑定。欲取得此「免重新鑑定」資格,須經醫師專業判定是否符合相關基準。
・對象(須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針對重新鑑定);欲取得「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者(針對永久效期);戶籍所在地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
・對象(符合任一):身心障礙情況符合「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者;中華民國 2012/07/11 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 5 年
・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免重新鑑定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 (8:00-9:00, 17:00-18:00 採彈性上班, 12:30-13:30 為午休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資料來源: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6691D9F6DCD7B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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